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水平、国际化师资队伍建设,优化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教)聘用与管理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以及交流访问等工作的外教,根据外教在学校的工作性质及聘请渠道等分为四个类别:
(一)专业类外教:与我校签订正式全职工作合同,主要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专业课程教学等工作的外教。
(二)语言类外教:与我校签订正式全职工作合同,主要从事外国语言教学工作的外教。
(三)合作办学外教:根据合作办学协议,承担项目内课程教学任务的外教。
(四)短期交流外教:来学校短期学术交流与访问或讲学的外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外教纳入学校师资队伍统一管理,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牵头,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处、人文社会科学处、后勤管理处和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等职能处室和二级学院相互协作、共同推进。
第四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是外教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与协调外教日常管理、办理工作许可等相关涉外手续、语言类外教的聘用考核及工资发放、短期来访外教的备案登记及上报等。
第五条 人事处是外教聘用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专业类外教的聘用考核、工资发放、社保管理及在校期间的人事管理工作等。
第六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处、人文社会科学处是外教教学、科研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同聘用学院合理安排外教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并督查及评估外教的日常教学、科研工作。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按照相关要求负责外教在公寓的物业服务保障工作。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相关规定安排住宿用房,配备用房内必需的设备和设施等。
第八条 二级学院是外教管理的主体单位,主要负责外教的遴选、聘用、考核和日常管理,严把政治关、师德关和业务关;将外教纳入学院教职工日常管理;配备专职联络员协助办理入职手续、开展日常工作等。
第三章 聘用条件
第九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文化习俗;
(二)具备取得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基本条件;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高端人才可适当放宽,身心健康;
(四)无任何涉及国内外刑事案件的记录。
第十条 其他条件
(一)专业类外教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备一定教学科研工作经历和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专业的最新发展情况,能承担相应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工作。
(二)语言类外教原则上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并取得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2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其中,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或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的,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证书的,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
(三)合作办学、短期交流外教按照相关合作协议执行。
第四章 聘用程序与管理
第十一条 聘用程序
(一)二级学院根据需要提出聘用计划,由聘用归口部门发布招聘公告,专业类外教聘用归口部门为人事处,语言类外教聘用归口部门为国际交流合作处;
(二)二级学院根据聘用条件进行背景调查并组织面试,并报聘用归口部门审核;
(三)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办理工作许可等涉外手续及商业保险等,人事处负责办理入职及社会保险等手续;
(四)正式聘任后,聘用归口部门将所聘任外教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五)人事处、国际交流合作处、二级学院协同做好外教的岗前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聘用管理
(一)二级学院负责所聘外教的日常管理工作;审定外教教学使用的教材(包括参考书、影视资料等),在思想政治内容上严格把关;负责对所聘外教的业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提交聘用归口部门。外教经考核未达到合同要求的,二级学院应向其提出工作改进意见,或按照合同约定解聘。凡需提前解聘的,人事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及二级学院共同商议后提出解聘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二)外教合同到期前两个月,由二级学院提出是否续聘的意见,报告聘用归口部门并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若外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保留解除聘用合同的权利,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有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言行的;
2.发生违法违规案件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妨碍教育方针贯彻落实的;
4.有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法的;
5.非法从事宗教教育或者传教的;
6.有性骚扰学生或者其他严重违反中国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
7.存在严重学术不端给学校声誉带来重大损害的;
8.在申请来华任教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
9.有其他违反合同条款的情况。
解除合同后,学校按规定申请注销外教工作许可和签证。
第五章 经费及薪酬待遇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外教的综合水平,确定其薪酬标准和福利待遇,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由外教承担。具体按如下执行:
(一)专业类外教的薪酬待遇由人事人才工作部门根据协议从相关经费支出。
(二)语言类外教的薪酬待遇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从外籍教师费用中支出。特殊语种外教薪酬标准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本办法实施之日前签订的聘用合同,按原合同约定条款继续履行。
(三)合作办学外教的薪酬待遇根据合作办学协议,从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经费中支出。
(四)二级学院因科研合作等自行邀请的短期交流外教的费用由二级学院从相关经费中支出。
第十四条 语言类外教核定基本工作量为14课时/周,超出规定课时,发放超课时津贴(100元/课时),超课时酬金随工资在合同结束月发放;国际机票补助为5000元/学期,学期末一次性发放。
第十五条 外教受聘期间(含入职期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费及体检费由学校承担,实报实销,其它证件的申办费用需自理。
第十六条 学校为聘期一年及以上的外教购买包含人身意外保险和重大疾病险的商业保险;同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外教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原《绍兴文理学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稿)》(绍学院党办〔2018〕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