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外〔2007〕311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在浙工作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和义乌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在浙工作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外国专家在我省工作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外国专家突发事件,保障在浙工作外国专家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营造良好的引进国外人才智力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3外国专家范围
本预案所称外国专家是指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聘用的各类外籍专家。主要包括:
(1)根据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自行聘用或外方协议派遣的外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2)应聘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外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3)在我省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原则适用于我省各级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对外国专家在浙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理工作。
1.5应急预案重点防范范围
在我省境内发生的、涉及在浙工作外国专家的突发事件是指:与在浙工作外国专家有关的,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
(1)人身意外伤亡事件:指由于各类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造成的外国专家人身伤亡事件以及外国专家自杀身亡事件等。
(2)医疗卫生事件:指外国专家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外国专家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3)经济安全事件:指重大商业技术秘密泄漏、知识产权纠纷等事件。
(4)因利益纠纷等引发的外国专家群体性事件。
(5)其它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1.6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最大程度地保障外国专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尽力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突发事件发生后,要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要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分类指导、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以事发地主管部门为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的主体。
(3)逐级报告原则。按事发聘请单位、市级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及外事部门、省外国专家局三个层次逐级报告。
(4)协作处理原则。由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与外事、公安、安全、教育、卫生等部门及事发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协作处理。
2.组织管理
2.1领导机构
浙江省人事厅设立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外国专家工作的厅领导任组长;小组成员单位由省外国专家局和有关部门组成。
2.2工作职责
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在浙工作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和修订外国专家在浙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市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做好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应急管理工作;完成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相关应急处理工作。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全省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必要时,与省内相关部门建立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联席会议,加强协调指挥。
各级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需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各项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应急响应
3.1突发事件报告责任人及报告程序
发生外国专家突发事件时,聘请外国专家单位应立即向当地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报告,聘请外国专家单位的外事部门负责人为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第一报告人,聘请外国专家单位的法人代表为外国专家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第一责任人。
凡遇发生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均按照本应急预案逐级报告的原则,按事发聘请单位、市级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及外事部门、省外国专家局三个层次进行逐级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中外国专家的情况,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3.2突发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的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调查有关基本情况的过程中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3.3应急处理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发生外国专家突发事件行政区域的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和组织救助工作,并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省外国专家局。省外国专家局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是否在全省启动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经省人事厅批准实施。
各市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要求和突发事件对本行政区域内外国专家工作影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市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省外国专家局报告。各市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前,各级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如遇发生外国专家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时,需由外事部门及时通知专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并请其协助,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善后处理。必要时,由省外国专家局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如遇发生与外国专家相关的重大政治、宗教事件,立即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协调外事、公安、安全、教育、宗教等相关部门,尽快采取控制措施,并对事件及时展开调查,掌握第一手情况,迅速报告相关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
对涉及我省经济安全的重大外国专家突发事件,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承诺妥善处理。
3.4信息通报
省人事厅根据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新闻发布的相关规定,统一负责我省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信息对外发布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市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每天向省外国专家局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处理、进展等相关情况,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向在浙工作外国专家和向我国派遣外国专家的外国专家组织通报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必要时,可授权相关市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向在浙外国专家和向我国派遣外国专家的外国专家组织通报本行政区域内外国专家突发事件有关信息。信息通报应及时、准确、全面。
4.保障措施
4.1落实责任,健全制度
聘请外国专家工作单位的主要领导必须重视聘用期间外国专家的政治、安全、健康、知识产权等方面问题并负起责任。各聘请单位、各级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外国专家工作相关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有关突发事件的防范条款,并严格执行。
4.2强化应急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各级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安全和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及时通报各类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要积极向外国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宣传国家应急管理相关政策、法律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常识,提高外国专家的安全和防范意识。
4.3保证渠道畅通,快速反应
各级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建立完善防范和处置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协作处理机制。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公布办公电话、传真和应急联系方式,保证外国专家聘请单位与各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渠道畅通,快速反应。
5.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于出色完成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在防止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发生或者在应急处置中做出成绩、针对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并且实施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彰。
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制定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发生不按规定报告和通报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工作、不服从命令和指挥等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人事厅将根据国家和省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人事 外国专家管理 应急预案 通知
抄送:省应急办
浙江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7年1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