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外〔2007〕16号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
各市及义乌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并积极支持中长期出国(境)培训项目,现将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6〕1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优化培训结构,逐步增加中长期出国(境)培训。各地、各单位应根据人才培养规划,积极组织申报中长期出国(境)培训项目,选派有培养潜力、外语过关的中青年技术和管理骨干赴国外进修、培训,以进一步优化我省出国(境)培训结构,满足我省各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的需求。
二、各组团单位应优先选用国外知名大学承办中长期出国(境)培训,前期对培训计划、培训经费、生活安排等必须进行周密地协商安排,并签订培训合同(协议),对中长期出国(境)培训团组用于专业授课所需费用要从严掌握。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人事 出国培训 经费 通知
抄送: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外办、省中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
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
外专发〔200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随着出国(境)培训工作的不断开展,优化培训结构、逐步曾加中长期培训已成为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发展方向。考虑到国外物价水平的上涨以及高水平授课和对口业务实习所需费用的提高,经研究,决定对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的费用开支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长期出国(境)培训是指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境)培训。调整后的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项目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和零用费等。
二、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分为“高级职称”人员开支标准和“普通职称”人员开支标准两类。“高级职称”指高级工程师(或相当高级工程师的其他职称)及以上职称、正县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普通职称”指工程师(或相当工程师的其他职称)及以下职称、副县级及以下行政职务。
三、调整后的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见附件)于二○○二年七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四、各派出单位要从严掌握党政干部中长期出国(境)培训规模,认真选拔培训人员,加强出国前外语和专业培训,并进行严格考核,确保培训质量。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本通知精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报告。
附件:《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表》
国家外国专家局 财 政 部
二○○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