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聘请来华工作的国外专家(以下简称应聘专家)进出境时,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向海关申报自己所带的行李物品,并将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
应聘专家进出境时如另有分离运输的行李物品,应在“旅客行李申报单”上注明,并在物品运进或运出时,另填申报单交海关查验。分离运输的行李物品,必须从本人进出境之日起六个月内运进或运出,才能按规定享受海关的免税优惠。
二、应聘专家来华工作,携带的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免税进口,其中耐用消费品如家用电器等,按海关规定的品种每种限一件。进口超出上述免税范围和限量的物品,如仍属自用,海关予以征税放行。携带进口的耐用消费品与分离运输进口的耐用消费品,海关合并计算在免税限量内。
应聘专家第一次入境时填报的申报单,经海关签章后,申报单第二联交给本人妥善保存,以备进口分离运输行李物品时向海关交验。
持有长期居留证件和来华定居的应聘专家可以向所在地海关申请进口自用小汽车(每名专家一辆)。
三、应聘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短期出境(包括去港澳地区),回程时携带入境的行李物品,海关按对短期旅客的规定办理,只免税放行旅途需用物品。
应聘专家短期携带出境已经海关免税放行的耐用消费品,如果回程时还需要复带入境,出境时应在“旅客行李申报单”上申明。回程时,海关凭以查核免税放行。未向海关申明,回程时,所带耐用消费品按规定征税放行。
四、应聘专家带进金银及其制品,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海关申报,由海关登记金银的品名、件数、重量等内容后予以放行;如复带金银及其制品出境时,海关凭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数量、重量查核放行。凡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登记的,或者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重量的,不许携带出境。
应聘专家用带进的外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的金银饰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携带、托运、邮寄出境,海关凭国内经营金银制品的单位开具的《特种发货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各地分行分发)查核放行。不能交验《特种发货票》的,不许携运、邮寄出境。
五、应聘专家携带、或托运、邮寄出境的文物(包括古化石和古旧的陶瓷、铜器、金银器、玉石、竹木牙角雕刻、漆器、家具书画、碑贴、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房用品等)均须事先经文物管理部门鉴定,并在携运出境时,由应聘专家(或代理人)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文物外销发货票,或文物管理部门开具的文物出口证明查验放行。
六、应聘专家进出境向海关申报的属于中国海关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海关予以扣留,并限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退运国外或国内。但对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卫生有害而被扣留的物品,由海关按规定处理,不予发还。
七、应聘专家进口的经海关免税放行的物品(包括耐用消费品)和小汽车,不准在中国境内私自出售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如需出售,应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售予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外货收购部门,并按章补税。
海关对外国专家进出境行李物品有何规定?
外国专家长期来华工作,入境携带的行李物品,在旅途自用合理数量内,准予进境。
外籍专家(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专家)或华侨专家携运进境的图书资料,科研仪器、工具、样品,试剂等教学科研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税。教学、科研物品具体内容为:
(1)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音像资料等;
(2)标本、模型、幻灯片;
(3)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等小
型仪器、仪表(每个品种一台);
(4)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农林类专家研究、教学用);
(5)科研、教学用化学、生化及医学实验中所需的试剂、生物中间体和制品、药物、同位素等特殊专用材料。
以上规定进口的免税物品,按海关对免税进口物品的有关规定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上述免税物品超过监管期的,可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
外国专家(工作签证超过一年的)在签证有效期内初次来华携带进境的个人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激光唱机、便携式计算机,可向北京海关申请,经审核,每个品种一台予以免征进出税。
外国专家取得在华长期居留证件后,可持护照、外国专家证、居留证或暂住证、外国专家证明书、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向北京海关一次性申请进口个人安家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内予以免税(除国务院规定20种商品照章征税外。20种
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像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机计算机、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等)。
外国专家离华时携运出境行李物品,应在离境前持护照、外国专家证、居留证或暂住证、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向所在地区海关申请并交由海关批准的运输报关单位运输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