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国文教专家在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提高外国文教专家的聘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聘请基本原则与条件
第一条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以下简称“外国专家”)的主要目的是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加强我校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学校的国际化程度,为学校的整体发展服务。
第二条 聘请外国专家的总体原则是“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讲求实效”。
第三条 外国专家包括长期(在校工作时间在六个月及以上)和短期(在校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下)两大类。
第四条 受聘来校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具有合格的学位、较高的学术素养和两年以上的教学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语言类外国专家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类外国专家需具有相应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
第五条 外国专家的涉外管理和日常生活管理等工作由学校外事处负责,各学院协助;教学和科研管理由各学院具体负责,校外事处协助。
第二章 长期外国专家管理
第六条 聘请及经费
(一)每年年底前,各学院根据本学院教学、科研的需要,按学校聘请外国专家的基本原则,将下一年度的聘请计划报外事处。
(二)外事处将各学院年度聘请外国专家计划汇总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三)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确定全校年度外国专家聘用计划并由外事处下达年度聘用计划,同时抄送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
(四)根据年度聘用计划,由各学院物色合适人选,外事处也可向各学院推荐人选。
(五)本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经对应聘人选所提交的求职材料进行审核,以及面试或通过电话面试等程序,由外事处与各相关学院共同商定拟聘用人员。
(六)确定拟聘用人员后,外事处代表学校与拟聘用人员草签聘用合同;外国专家到校后两周内,再与其签订正式聘用合同。
(七)外事处按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报送聘请材料,为被聘用人员申办来华工作所需的相关手续。各相关学院需协助外事处收集所聘用人员的相关材料。
(八)在所聘用的人员来华前,由外事处为其办妥来华工作签证(Z字头签证);在其入境后,为其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在华居留许可等。
(九)列入年度聘用计划内的外国专家工资及相关待遇经费从学校当年度外国专家聘用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七条 日常生活
(一)迎送工作:接送车辆由外事处安排,相关学院安排人员前往机场或车站迎送。
(二)食宿安排:外事处须及时安排、落实外国专家入住学校外国专家专用宿舍。各相关学院须安排一名中方教师或外事秘书帮助到校的外国专家熟悉生活与教学环境,为外国专家办理“校园卡”。
(三)证件(卡)申办:外国专家到校后,外事处负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和绍兴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如果外国专家在来华前未获得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书,须在外事处的组织下前往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聘用,体检不合格者,由外事处通知其离校。
(四)使用监督:外事处负有监督使用外国专家的学院严格按聘用合同使用外国专家,协调校内相关教学管理部门与外国专家的关系,保障外国专家权益的责任。各使用外国专家的学院须配合外事处做好相应工作。
(五)兼职管理:外国专家一般不得在校外兼职。特殊情况下确实由于外国专家所在学院的发展需要需兼任其它工作,须由学院报外事处,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适当安排对学校发展有益的校外教学活动。
(六)奖惩管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外国专家,学校可推荐其参加绍兴市“兰花友谊奖”、浙江省“西湖友谊奖”的评选;对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外国专家,按所签聘用合同的约定执行,直至解聘。
第八条 教学、科研
(一)外国专家的教学、科研管理权限在各学院。各相关学院应充分利用外国专家这一资源,为本院教学、科研服务并须全面负责外国专家的教学、科研管理事务。
(二)外国专家到校后,相关学院应向外国专家介绍我校教师管理和教学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对其提出相关教学要求;并告知任教班级、任教课程、任教课时、上课时间及地点等情况,提供相应教材;同时应为其安排一名或若干名合作教师,鼓励合作教师与外国专家进行各种形式的联合科研。
(三)各学院应科学、合理地安排外国专家教学任务,确保其教学工作量足额,一般语言类外国专家每周14课时;专业课程类外国专家每周8-10课时。
(四)在每学期开学初,各学院须将外国专家在本学期的任教课程、课时等信息及时报校外事处、人事处备案,作为核发工资的依据。
(五)为使外国专家能顺利开展工作,各相关学院应为外国专家提供包括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备在内的必要条件。
(六)各学院须全面负责外国专家的教学质量监控,加强对外国专家的工作指导,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外国专家指出,并督促其在日后教学中加以改进。
(七)外国专家凡因事或因病不能工作者,应事先向学院提交书面请假条,并须征得学院主管领导的同意;外国专家发生教学事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八)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各学院应通过召开学生座谈会、组织问卷调查和听课等方式对外国专家进行学期和学年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书面报校外事处、教务处,作为下一年是否续聘的依据。
(九)在外国专家聘用期结束前2个月,各学院应根据外国专家的综合表现,在征求外国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决定是否续聘,并将决定以书面形式报校外事处。学校外事处将最终是否续聘决定通知外国专家,如不续聘,各学院应协助外事处做好外国专家离校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相关待遇
(一)国际旅费:学校为聘期为一年及以上的外国专家提供往返中国与其国籍所在国经济舱位的国际机票费用及相应的国内城市间交通费用;聘期为一学期的则为中国与其国籍所在国经济舱位的单程国际机票费用及相应的国内城市间交通费用。
(二)保险:在签订正式合同后的一个月内,学校外事处负责为外国专家办理医疗、人身安全等相关保险,保险费由学校承担。
(三)工资待遇:外国专家工资由外事处会同人事处根据其学历、学位、职称、工作经验等评估确定。在外国专家足额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的前提下,由学校外事处按合同约定,按月发放工资。若外国专家承担的教学工作量超过规定课时,由学校按超课时计发超课时补贴;若外国专家因自身原因而未达到聘用合同规定的课时要求,聘用学院应及时告知外事处,按比例扣发工资。
(四)旅游补贴:学校为聘期为一年的外国专家提供每人每年2200元人民币的国内旅游费补贴;聘期为半年的旅游补贴费为每人1100元人民币;半年以下的不发放国内旅游费补贴。
(五)食宿待遇:学校为聘用合同期内的外国专家免费提供一套家电、家具配置完整的住房供其居住。外国专家不得将该住房转租或转借他人,如有亲属短期来访需入住,应报外事处同意。日常生活费用,如水费、电费、煤气费、伙食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及国际互连网费等均由外国专家本人自理。
(六)手续办理费用:学校承担外国专家来校任教相关手续的申办费、体检费以及相关证件的办理费用等。外国专家的回头签证费及中途出国(境)需申办的其它相关证件及与之相关的申办费用均需自理,外事处协助其申办。
(七)医疗待遇:外国专家除享受聘用合同期内的综合医疗保险外,每学期还可向学校报销门诊医药费用500元人民币。外国专家的挂号、就医交通、镶牙、洗牙、整容、保健按摩、配眼镜、住院用餐和服用非医疗性的滋补药品以及医生出诊等费用均须自理。
第三章 短期外国专家管理
第十条 学校对短期外国专家采用计划管理与备案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
第十一条 计划管理
(一)每年年底前,各学院在上报下一年度长期外国专家聘请计划的同时,需将下一年度聘用短期外国专家的计划报外事处,外事处汇总并报分管校长审定后,下达年度聘用计划给各学院。
(二)在计划内短期外国专家来校讲学前两个月,各相关学院须将相关材料报校外事处,以便外事处办理相关涉外手续。外事处负责计划内短期外国专家的机场(车站)接送、代表学校宴请一次,安排住宿并承担住宿费用等。相关学院负责计划内短期外国专家的教学、讲座、学术交流等业务活动并承担国际旅费等相应开支。
第十二条 备案管理
(一)未申报年度聘请计划,但确因学科、专业、教学建设需要,各学院也可聘请计划外短期外国专家。
(二)各学院聘请计划外短期外国专家须提前一个月报学校外事处备案。计划外短期外国专家的涉外手续由校外事处负责办理。各相关学院在外事处协助下负责计划外短期外国专家的接待与业务活动,并全额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三条 短期外国专家来校讲学一般不支付工资。满一个月以上者可酌情由学校按月发给生活补贴,最高标准不超过同类长期外国专家月工资。
第十四条 短期外国专家离校后一周内,相关学院须将反映该外国专家学术交流的文字和图片材料送校外事处存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与政府相关规定相冲突的,则按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12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外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外事 外国文教专家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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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绍兴文理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2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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