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外事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外事工作综合归口管理的要求,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管理体制
第一条 学校外事工作受校党委和校长直接领导;外事处是全校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条 各学院应明确一名院级领导具体负责外事工作,并指定一名办公室人员或教师兼任外事秘书,具体负责承办相关工作。
第二章 外事活动
第三条 凡拟列入学校年度项目计划的各类外事出访活动,必须在上一年度向外事处提出书面申报,明确出访内容、目的、地点、时间、人员组成、经费来源及出访负责人,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学校内各种外事活动要有明确的目标,外事接待活动必须有详尽的接待计划,其中以学院为主的,应报外事处审批;学校层面的,由外事处报学校分管领导或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第五条 重大外事活动,如需要上级领导出席,有关部门应以书面材料形式至少提前一周报外事处,由外事处联系、协调、落实。
第三章 出国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在编教职工因公出国必须由外事处、人事处审核,其中党员、副处级及以上干部还须经组织部审核。因公出国人员的相关手续由外事处办理,其中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
第七条 学校在编教职工因私出国应报外事处备案。因私出国人员的相关手续由出国人员自行办理。
第八条 学校在校学生参加校际交流项目赴境外高校学习由外事处、教务处、学工部和学生所在学院审核。相关手续由外事处指导学生自行办理。
第四章 国际学术会议
第九条 各学院、直属单位在国内举办或参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应严格执行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提前审批及登记制度。
第十条 科研处负责履行国际学术会议的审查职责。外事处协办有关涉外手续。
第五章 外国专家聘请
第十一条 外事处负责审核和申报年度外国专家聘请计划,代表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各项涉外手续。
第十二条 各学院负责外国专家的招聘、联系和初步审查以及外国专家到校后的工作安排、效果评估、日常管理、安全教育与生活服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学院若聘任国外高层次专家、教授担任我校名誉(客座)教授的,需报人事处审核同意后,由外事处协办有关涉外手续。
第六章 留学生工作
第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来华学习签证的办理、奖学金政策的制订与执行由国际教育中心统筹实施。
第十五条 学历留学生的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教学安排及日常管理由其所在学院组织实施。非学历留学生的教学安排及日常管理由国际教育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学历留学生的培养方案由留学生所在学院制订,教务处审批,并报国际教育中心备案。
第七章 涉外安全
第十七条 外事处会同保卫处进行日常涉外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保卫处负责突发涉外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学校重大外事活动的安全工作,外事处做好协助工作。
第十九条 各学院负责本单位外国专家及留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实外事活动安全措施和责任,并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报保卫处和外事处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港澳台地区事务不属于外事工作范畴,未列入本规定,可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经2012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外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外事 归口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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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绍兴文理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2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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