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部、处、室:
为了更好统筹安排2007年度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配合学校主要工作的施行,请各相关单位于2007年1月20日前将2007年度拟开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以附表的形式上报(盖章有效),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对上报结果初审后,报学校审批,并以学校文件形式公布。凡未上报或未通过审批的项目,原则上学校不再另行安排,特殊情况需报学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为做好此次上报工作,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 上报内容包括因公临时出国(境)、接待海外团组来访、海外师资或干部培训、举办国际会议和中外合作办学等涉外公务活动。
2. 为便于初审和学校审定,请各单位按附表所列要求填写,对项目内容、合作对象、项目涉及人数、开支预算和经费来源等务必加以明确。
3. 对拟列入学校“海外人才培养工程”或学校其它师资或干部培训的项目,请事先征求学校人事处或党委组织部的意见。
4. 对2006年未执行的项目,此次上报请重新填报确认。
5. 学校的支持政策暂以现行制度为准,若学校修订现行制度,则执行修订后的新政策。
6. 本次上报仅限拟由学校全额或部分财务支持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对各单位各部门自筹经费拟开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请随时上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将及时审批、报批,并做好外事协调和相关服务等工作。
特此通知。
附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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